关于商标权的使用,你了解透彻吗?
很多企业以为,商标注册成功且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企业或个人若随意使用商标,将可能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甚至被撤销商标,丧失商标权。
今天,就来和大家说一下商标的使用中,企业应该避开哪些雷区。首先我们要理解一个定义——何谓“商标的使用”?那么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有哪些地方是要注意的呢?
商标使用的雷区:
一、注册的商标和使用的商标不一致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也就是说,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是不能随意的更改商标的任何标识。商标的图案、文字或者组合都是不能修改的,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组合商标不能随意拆开、变更位置。
对此,有很多人心里的想法是“反正商标我申请下来了,改变了一下商标也还是我的,我就不用再去申请了,浪费钱”。
实际上,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使用商标不一致,就不能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这样就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认为是“山寨”品牌,从而流失掉受众群体。
如果企业的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允许稍作改变的情况:
1、注册商标时的字体与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字体为手写体与打印体,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
2、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
3、若注册的是图形商标,商标证书上面是黑白颜色的,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变换其它颜色。(若获准注册的是彩色,那么在使用的过程中必须是相对应的颜色。
注意: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而且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二、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
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使用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上述标志,必须从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说明商标注册标记是注册人的一种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标注或不标注。
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标注注册标记对注册人是有利的,注册人可借此告诉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该商标的所有权归注册人所有,同时警告那些有侵权意图的人。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
它可以告诉公众,该标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图形是作为商标来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或是其他的广告语和修饰语,避免由于公众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沦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导致不能注册。同时还可传达这样的信息:做为该商标的创造者,使用人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并且不希望其进入公众领域。
四、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
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
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
但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公司搬迁不变更商标地址
商标与公司地址其实是关联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或者是删减制定的产品都是需要进行变更的。企业如果将办公地点变更后一直没有把商标地址变更过去,一旦有人通过商标申诉,那么你的商标也可能会被撤销。
六、商标许可不备案
商标拥有者是有权利把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但是必须经过正当的许可合同才能许可给他人使用。
得到许可使用的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的有限期内向商标局进行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过备案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指该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商标专用权人就涉该商标进行交易的没有过错的当事人)。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七、要注意保存商标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但在实际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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